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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貿易發展局展覽會保護知識產權措施-參展商須知

香港貿易發展局是專責促進香港對外貿易的法定機構,對於推動原創設計以及保護知識產權不遺餘力。

本局訂有一套處理展覽現場侵權投訴的程序,並聘有駐場法律顧問,以確定侵權投訴是否理據充足,協助有關方面決定採取進一步行動抑或從速解決糾紛。

訂定這套程序的目的,是提醒參展商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並同時盡快澄清無理投訴以保障參展商的權益。

茲促請所有參展商,必須遵守貿易發展局展覽會參展規則第36項有關參展商權利與責任的條款,內容如下:

參展商保證展品及產品包裝,以及宣傳品或攤位的任何展示部分,在各方面均沒有違反或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權利,包括所有知識產權,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已註冊或未註冊的商標、版權、外觀設計、名稱及專利;並同意悉數賠償主辦機構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和僱員因第三者指控參展商及/或主辦機構及/或後者的代理、代表、承包商和僱員侵權而招致的費用、開支及索償。

參展商,無論是投訴他人侵權或被人指控侵權者,同意遵守主辦機構不時發出的任何《香港貿易發展局展覽會保護知識產權措施:參展商須知》 (「 參展商須知 」) ,包括其中所列的處理投訴程序和侵權罰則。假若參展商違反或拒绝遵守《參展商須知》的任何條款及條件,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禁止參展商及其任何母公司、有聯繫公司、相關聯公司及/或附屬公司參加香港貿易發展局以後舉辦的任何或所有展覽會,及/或進一步禁止其代表進入參展商當時正在參展的展覽會場。

假若有投訴人/參展商(「投訴人」)按照《參展商須知》向主辦機構提出投訴,並要求主辦機構對其他參展商採取行動,投訴人必須同意免除主辦機構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和僱員 (包括但不限於所述各方的法律顧問)的所有責任,同時悉數賠償上述各方由於依據有關投訴或有關投訴人所作出的其他要求、指示或指令而採取的行動所招致的任何責任、損失、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開支和賠償;投訴人並同意不會就有關投訴及被指控侵權事件對主辦機構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或僱員 (包括但不限於所述各方的法律顧問)採取任何法律行動、或提出任何索償或要求。

 

處理投訴程序

1. 假若閣下欲提出有關侵犯閣下知識產權的投訴,請向主辦機構辦事處報告,本局的負責人員以及派駐現場的法律顧問將會處理有關投訴。

2. 假若閣下在攤位被人指控侵權,應轉介有關投訴到主辦機構辦事處提出投訴。

3. 隨附《參展商須知》的資料文件以及駐場法律顧問,均會指明侵權投訴所需的文件及其他證據。

4. 假若駐場法律顧問根據投訴人提供之文件,認為投訴人之知識產權有效,而且被有關參展商之展品或物品侵權,本局負責人員會前往涉嫌侵權參展商攤位處理該投訴。

5. 本局作為主辦機構,有權即時為涉嫌侵權展品或任何具爭議的物品拍照最少三張。

6. 除非有關參展商能提出使駐場法律顧問認為滿意的證據顯示其有權經營該等涉嫌侵權的展品或物品,否則會被要求立即收回有關產品或物品以及不得在展覽會舉行期間經營所涉產品,同時須立即簽字作出承諾,而承諾書副本及一張相片則會交予被投訴人及有關參展商。本局會保留一份承諾書副本及一張相片作為紀錄。

7. 假若本局獲悉有參展商因涉嫌侵犯版權及/或商標而被香港海關調查,本局將要求該參展商立即收回所涉產品或物品。

8. 假若有關參展商拒絕合作或違反上述第5及/或第6及/或第7項條款,本局有唯一及絕對之酌情權禁止該等參展商或其任何母公司、有聯繫人士、相關聯公司及/或附屬公司參加本局以後舉辦的任何或所有展覽會的權利。

9. 本局職員會定期到駐場法律顧問認為涉嫌侵權的攤位視察,以確保有關參展商不再展示或經營所涉產品或物品。假若發現參展商違反承諾,本局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即時取消該等參展商或其任何母公司、有聯繫公司、相關聯公司及/或附屬公司的參展資格,毋須退還已收取的參展費,並禁止其或其任何母公司、有聯繫公司、相關聯公司及/或附屬公司參加本局以後舉辦的任何或所有展覽會。

侵權處罰

本局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就下列其中一種情況,決定是否禁止參展商或任何母公司、有聯繫公司、相關聯公司及/或附屬公司參加本局以後舉辦的任何或所有展覽會:

1. 在本局受理的侵權投訴中,涉嫌侵權的參展商沒有或拒絕:
- 立即讓本局職員為涉嫌侵權的產品或物品拍三張照片;或
- 應本局要求立即簽署本局提供的承諾書,註明是否願意收回或是決定繼續展示有關展品或物品。

2. 參展商雖然應本局要求簽署承諾書及讓本局職員為涉嫌侵權的展品或物品拍照,但拒絕收回涉嫌侵權的展品或物品,及有關展品或物品其後被香港法庭裁定侵權。

3. 參展商雖然立即收回涉嫌侵權的展品或物品,並簽字承諾在展覽會舉行期間不再展示或經營所涉產品,但其後被發現違反承諾。在此情況下,本局有權即時取消有關參展商的參展資格,同時毋須退還已收取的參展費。

4. 參展商雖然在展覽會舉行期間與本局合作收回涉嫌侵權的展品或物品,但遭香港法庭最少兩度裁定在連續兩屆展覽期中侵權。

5. 參展商在連續兩屆展覽會中,
- 被超過一名投訴人作出四宗或以上牽涉及不同知識產權的有據投訴;或
- 被同一名投訴人投訴最少有四項不同產品或物品侵權;
而該等投訴為駐場法律顧問所接納

6. 參展商被控或被判觸犯任何有關侵犯知識產權或違反知識產權有關法律或法規之罪行。
 

有關知識產權刑事罪行之刑罰

版權條例 (香港法例第528章)

任何人製造或處理侵犯版權之物品即屬犯罪。版權條例已詳細列明可構成該等刑事罪行之各類行為。任何干犯有關罪行之人士可就每份侵犯版權複製品被處罰款港幣五萬元及監禁四年或處罰款港幣五十萬元及監禁八年,視乎有關行為之性質而訂。

商品說明條例 (香港法例第362章)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任何人士:

(i) 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任何貨品;
(ii) 供應或要約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或
(iii) 管有任何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售賣或任何商業或製造用途,即屬犯罪。

再者,任何人如偽造任何註冊商標或將任何商標或任何與某一商標極為相似而相當可能會使人受欺騙的商標以虛假方式應用於任何貨品,亦屬犯罪。


任何干犯商品說明條例中有關罪行之人士可被: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港幣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 及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證明知識產權的存在及擁有權的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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