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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際文具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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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證明知識產權的存在,擁有權及被侵權的所需文件

A. 版權
1. 作品的創作日期和地點;
2. 作品的作者名稱及擁有者名稱;
3. 原作正本或核證副本,例如設計圖樣及草圖等;
4. 作品擁有權證明。倘若有關作品的作者是投訴人的僱員,則須提供僱聘合約;
5. 倘若有關作品的作者並非投訴人或投訴人的僱員,則須提供證明作者向投訴人轉讓版權的版權轉讓書;
6. 發票、貨運文件或其他文件,而該等文件可證明(1)首次出售有關該版權之產品或物品之日期;或 (2)首次發布有關版權作品之日期。
  7. 或根據版權條例第一二一條所作之誓章。
B. 商標

1. 有效的香港商標註冊證書正本或核證副本,包括續期證書或證明。

C. 外觀設計

1. 有效的香港外觀設計註冊證書正本或核證副本,包括續期證書或證明。

D. 專利

1. 有效的香港專利權證書正本或核證副本,包括續期證書或證明。

2. 由投訴人之專利代理或法律顧問發出之書面意見書,證明投訴人於香港之專利權有效,而且被有關參展商之展品或物品侵權。

以及任何由駐場法律顧問因應實際情況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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